8 环境保护系统要求
8.1 登山步道系统的设立应以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为原则。
8.1.1 不允许非规划目的使用行为。
8.1.2 为避免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受到冲击破坏,应限定登山步道系统在单位时间内使用的人数和使用目的。
8.1.3 禁止骚扰、虐待、捕猎、垂钓、喂食或宰杀野生动物等行为。
8.1.4 不得进行放生或引进外来生物。
8.1.5 禁止非法采摘或砍伐野生植物等行为。
8.1.6 禁止任意丢掷或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环境的行为。
8.1.7 登山步道系统区域内建设、土地利用或开发行为等,如对野生动物或植被构成重大影响,主管机关应要求当事人或当事机构进行限期改正。
8.1.8 禁止疏浚挖沙、私搭乱建、乱砍滥伐、乱葬、挖取岩石或矿物及其它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在不破坏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及影响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下,主管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栖息地改善、复育等保育措施。
8.2 登山步道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依照地形结构建造,避免产生建筑垃圾,建设过程不可破坏周围环境及自然植被。要利用当地植物对登山步道系统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改善,避免水土流失。
8.3 在登山步道系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登山步道系统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步道系统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在登山步道系统内进行建筑、施工等活动。如有违规建筑物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原本的地貌、植被。
8.4 步道系统建设与使用中产生的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在接待站集中分类处理。
9 从业人员资格
9.1 步道设计和建设人员资格
从业者(包括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建设单位、建设者)均应具备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的资质认证.
9.2 步道安全系统人员资格
安全系统从业者中的救援人员、医疗救护人员、设备设施安检人员等均应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